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发布时间:

2022-03-10

本标准适用于向练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前言

为加强广东省练江流域水环境污染防治,改善流域水环境质量,促进流域内经济、社会和环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广东省环境保护条例》的相关规定,结合练江流域实际,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依据标准化工作导则GB/T 1.1-2009起草。

本标准的全部技术内容为强制性。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主要起草单位:环境保护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丘锦荣、卢文洲、雷育涛、易皓、林澍、刘芸、庞志华、赵坤荣、卓琼芳、虢清伟、桑燕鸿、彭雪慧、曾经文、林晓君、王秀娟等。

本标准由广东省人民政府2017年7月10日批准。

本标准于2017年8月30日首次发布,自2017年10月1日实施。

本标准由广东省环境保护厅解释。

 

练江流域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1适用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向练江流域排放污水的纺织染整、造纸和纸制品、食品加工及制造等重点控制行业及城镇污水处理厂的化学需氧量、氨氮、总磷、色度等主要水污染物排放管理,以及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水污染物排放管理。其中,纺织染整行业应按《练江流域水环境综合整治方案》的有关要求,全部入园、集中治污。

本标准中未作规定的内容和要求执行现行相应标准;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批复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或排污许可证执行:练江流城水环境整治文件要求严于本标准时,按照文件要求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

本标准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条款。不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 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标准。

GB3544制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3838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

GB 4287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

GB 11893水质总磷的测定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GB 11903水质色度的测定稀释倍数法

GB 18918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

DB 44/26水污染物排放限值

HJ 828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重铬酸盐法

HJ 535水质氨氮的测定纳氏试剂分光光度法

HJ 536水质氨氮的测定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 537水质氨氮的测定蒸馏-中和滴定法

HJ 665水质氨氮的测定连续流动-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66水质氨氮的测定流动注射-水杨酸分光光度法

HJ670水质磷酸盐和总磷的测定连续流动-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671水质总磷的测定流动注射-钼酸铵分光光度法

HJ/T 195水质氨氮的测定气相分子吸收光谱法

HJ/T399水质化学需氧量的测定快速消解分光光度法

HJ/T91地表水和污水监测技术规范

《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28号)

《环境监测管理办法》(因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9号)

3术语和定义

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3.1现有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前,已建成投产或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已通过审批的企业或生产设施。

3.2新建企业

指本标准实施之日起,环境影响评价文件通过审批的新建、改建和扩建企业或生产设施。

3.3城镇污水处理厂

指对进入城镇污水收集系统的污水进行净化处理的污水处理厂。

3.4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直接向环境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3.5间接排放

指排污单位向公共污水处理系统排放水污染物的行为。

4控制要求

4.1流域范围

本标准适用于练江流域包括汕头潮阳行政区内的和平、贵屿、铜盂、城南、棉北、文光、金浦、海门、谷饶等9个镇街;汕头潮南行政区内的道峡山、陈店、司马浦、胪岗、两英、仙城、红场、雷岭、陇田、成田、井都等11个镇街:揭阳普宁行政区内的流沙东、流沙西、流沙南、流沙北、池尾、大南山、燎原、麒麟、南径、大坝、下架山、军埠、占陇、云落、梅塘等15个镇街。

4.2排放限值

4.2.1现有企业自2017年12月31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4.2.2新建企业自本标准实施之日起,其排放按表1规定限值执行。

5监测要求

5.1污染物排放监控位置设在企业废水总排放口,并设置永久性排污口标志。

5.2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设备安装与运行的要求,按照《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办法》及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执行。

5.3对污染物排放情况进行监测的频次、采样时间、样品保存等要求,按国家和地方有关污染源监测的技术规范执行。

5.4企业须按照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对排污状况组织实施自行监测,并保存原始监测记录。

5.5水污染物浓度的测定采用表2所列标准方法。

6实施与监督

6.1本标准由各级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实施。

6.2在任何情况下,企业均应遵守本标准的水污染物排放控制要求,采取必要措施保证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各级环保部门在对企业进行监督性检查时,可以现场即时采样或监测的结果,作为判定排污行为是否符合排放标准以及实施相关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的依据。在发现企业耗水或排水量有异常变化的情况下,应核定企业的实际产品产量和排水量,按相应行业标准的规定,换算水污染物基准水量的排放浓度。

6.3排污单位除实行本标准所规定的限值外,还应达到环境保护部门核准或者规定的有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限值。